關鍵詞:大學治理結構 學術委員會 大學與教育科研機構共同體 高校自主權
摘要:作為法國《教育法典》高等教育部分的修正案,《2013年高等教育與研究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障了深化大學自治運動的相關改革舉措,包括:以定期授權大學頒發文憑的制度取代了此前的文憑頒發委托制度,完善了大學的內部治理結構,賦予了"大學與教育科研機構共同體"以公務法人的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教育法典》,國家用制度落實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大學的學術委員會的決議拘束力、組織規范化和議事民主性程度大為加強,行政委員會作為大學發展戰略的決定機構的定位更明確;"大學與教育科研機構共同體"把大學治理結構延伸到共同體法人的組織機制中。上述經驗對我國加快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具有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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