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基層法院 候補法官 法官養成 審判權二元配置
摘要:在法官法的修改中,應打破法院審判權由員額法官一元主體行使的桎梏,在基層法院創設候補法官以作為員額法官的補充,并與員額法官有差別地行使審判權,以化解員額制改革后基層法官養成機制斷層、審判事務分工不科學以及司法供給與司法需求失衡等方面的困境。在設置范圍上,原則上應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適當考慮中級人民法院。候補法官的產生由院長提名,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任免,并報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職責權限為協助員額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可作為承辦人獨任審理簡單案件,或者作為合議庭參與案件審理,但不得作為審判長。與此同時,應合理定位候補法官的待遇水平,設立科學的晉升渠道,體現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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