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數據 不正當競爭 數據權屬 數據分類 個人信息
摘要:數據本身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從內涵上講,需要將它與個人數據、個人信息和大數據等概念區分開來。根據數據生成過程的不同,數據的類型可以分為用戶的信息數據、用戶的數據、平臺自采的數據以及衍生的數據信息,以此為基礎,可分別對這四種數據類型的財產權益歸屬進行界定。當前,盡管我國相關立法未明確數據權屬問題,且學界對此存在較大爭議,但從既有司法實踐看,法院大都認為,基于平臺方的經營、投入、成本付出而積累、形成的具有市場價值,并可以給平臺方帶來市場競爭優勢的合法的海量數據,應當給予平臺方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財產權益保護。在認定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除了考慮所涉數據市場價值、所涉數據獲取成本、所涉數據使用是否得當以及競爭對手使用數據情況四個因素外,還需研判有無如下三種情形:其一,違反“三重授權原則”收集和使用數據;其二,違背商業道德復制、抄襲他人數據;其三,所涉數據產品或服務存在實質性替代關系。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通過明確相關裁判原則來強化對數據財產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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